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黑社會組織”罪
“判決書的要件”
第一審法院的有罪判決
在上訴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
無效
“黑社會組織”罪的罪狀要件
刑罰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3款b項規定,判決書(或合議庭裁判)以“主文部分”結尾,當中尤應載有“有罪(或無罪)決定”。
然而,儘管未載有該事項則構成同一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規定的“無效”,但要強調的是,這些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首次在某個訴訟程序中表明立場的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所作的“判決”或“合議庭裁判”,不應將該等規定-自動而完全地-轉用到像被上訴裁判這樣的裁判上,即中級法院在一宗“上訴案”中作出的、以一項“(已)作出的裁判”為標的且不打算就(整個)訴訟標的再次或重新作出裁判(或審判)的合議庭裁判。
二、如能證實眾被告共同決意並分工合作(“組織要素”),作為某集團的成員(“團伙穩定性要素”),其(已得以實現的)目的是為反覆實施(“為賭博的高利貸”)犯罪,通過收取複利來獲得財產利益,以維持他們的生活(“犯罪目的要素”),這樣便滿足了“黑社會組織”罪的所有法定要件。
三、上訴的目的並非消除負責審理的法院在量刑方面被認可的自由評價空間,如果證實在確定刑罰的份量時遵守了應予考慮的法定標準,那麼相關刑罰應被確認。
事實上,鑒於被上訴裁判篩選出了應予選取的事實資料,指出了可適用的法律規定,遵循了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應遵循的步驟,並對依法應予考慮的標準作出了應有考量,所以必須確認所科處的刑罰。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