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行政行為不具可訴性
- 離職待退休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其目的為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依據公法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
- 《行政訴訟法典》第28條第1項明確規定只有針對產生對外效力而不受必要行政申訴約束之行政行為,方可提起司法上訴。
- 倘被訴行為單純表逹了其對司法上訴人離職待退休法定條件的審查意見,認為因不符合相關的法定要件從而不能依法產生自動離職待退休的法律效果,則不屬真正意義上產生外部效力的行政行為,繼而不具可訴性。
決定
裁定被訴實體的上訴成立,廢止原審裁決,駁回司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