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禁止駕駛的附加刑
- 單一刑罰
- 法律併合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對在犯罪競合或輕微違反競合的情況下所科處的多項《道路交通法》所規定的禁止駕駛機動車輛的附加刑應進行法律併合。”
決定
合議庭決定:
A)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被告對第一審裁判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的部分,將第一審裁判對被告科處的禁止駕駛3年的單一附加刑減為禁止駕駛2年3個月。
B)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對在犯罪競合或輕微違反競合的情況下所科處的多項《道路交通法》所規定的禁止駕駛機動車輛的附加刑應進行法律併合。”
C)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