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居留許可續期
- 居留許可的目的(家庭團聚)
- 共同居住和生活
摘要
如果行政當局批准上訴人在澳門居留的目的為上訴人與其配偶團聚,但事實上上訴人並未與其配偶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亦沒有為此提出任何可予考慮的理由,那麼毫無疑問的是,批准上訴人提出的續期申請以便其繼續在澳門居留已經失去其本來的意義,因為在臨時居留期間,行政當局批准居留的目的(即家庭團聚)理應持續存在。如果該目的已不復存在,則行政當局應否決上訴人在澳門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