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
- 重要法律狀況的變更
- 善意原則
摘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該在臨時居留期間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而如果該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臨時居留許可應該被取消,除非利害關係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者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
二、如果有關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利害關係人應該在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如無合理解釋而不履行有關義務,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三、上訴人沒有在臨時居留期間維持行政機關批准其臨時居留許可時所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沒有持續經營博彩業務,沒有繼續作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重大投資,亦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就有關法律狀況的變更作出通知或提出合理解釋,因而導致其居留許可被取消。
四、如果作為上訴人獲批臨時居留許可之依據的重要法律狀況出現了改變,而上訴人所聲稱的新法律狀況並未獲得有權限機關的接納,則上訴人的臨時居留許可“應予取消”。
五、行政當局必須取消上訴人的臨時居留許可,這是受限定的行政行為,因為除取消居留許可外行政當局沒有第二個選擇,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間。
六、在行政當局的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對善意原則的違反。
決定
裁判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