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交通意外
刑事程序中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
(“附帶民事訴訟”)
依附原則
要件
非財產損害
損害賠償
摘要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仍不失為一宗(真正的)“民事訴訟”,它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所規定的“依附原則”進行,但仍然保有其自身的“獨立性”和(基本及專有的)“手續”。
二、因此,對於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9條規定有關事宜的“起訴狀的要件”,尤其是原告應“提出請求”的要件。
三、被告/上訴人之前沒有對將“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定為500,000.00澳門元的初級法院裁判提出質疑,那麼在之後針對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中也就不能請求將該賠償的金額降為“不高於300,000.00澳門元”。
四、在“非財產損害”方面,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給被害人以安慰,以減輕侵害所帶來的痛苦,或者如果可能的話,使其忘卻痛苦,因此其宗旨在於使被害人體會快樂及滿足的時刻,從而盡可能抵消其承受的精神痛苦,另外還要考慮,在這些事宜上,“象徵性或寒酸的金額”是不合適的,同時又不能給予“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得利”,這就要求法院使用衡平的標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持續不斷地去進行調整。
決定
- 上訴部分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