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澳門特區的臨時居留許可
維持居留許可
“通常居住地”
不在
取消居留許可
摘要
一、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3款的規定,(關於“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是維持居留許可的條件。”
二、(在查明某人是否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時所提及的)“通常居住地”是一個可以被法院審查的“不確定概念”。
三、僅從一名之前獲批在澳門的居留許可的人士“暫時不在”澳門的事實中並不能必然得出他已經不再“通常居住”於澳門的結論。
四、然而她“長期不在”澳門,鑒於她的解釋是出於“工作上的原因”,因此為維持(或註銷)其所獲得的居留許可的效力,她負有舉證責任去證明相關原因。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