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不可抗力之情況
摘要
1. “不可抗力之情況”是指自然發生的事實或狀況,必須具有不可預見及不可避免(或不可抵抗)的性質,並且後果的產生不取決於個人意願或個人情況。
2. 在本案中,僱員的集體缺勤和曠工(或稱之為罷工)並非不可預見,亦非不可避免,故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不能免除被上訴人因不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合同責任。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並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就被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進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