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命令終止主管官職職務的決定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根本性手續
摘要
一、行政當局除了受“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以及“公正”和“善意”原則的約束(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1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第4條、第7條和第8條)之外,(還)有義務避免作出“出其不意的決定”,因此,應適當且合乎規範地遵守“辯論原則”,給予私人(公平地)“參與其決定的權利”。
二、聽證權不僅作為一種對實體法律的保障而存在,同樣還以達成共識、令決定更貼近事實以及提高決定的認受度為其宗旨。因此,它是在現代公共行政尋求對話、共識以及實現所希望達至的“實質正義”的趨勢下所產生的一項手續。
三、當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具強制性或未被具體免除時,它構成一項“根本性的手續”,若欠缺則導致形式瑕疵和包含最終決定的行政行為非有效。
四、“欠缺對利害關係人進行事先聽證”只有在所行使的是一項“限定性權力”時才構成-或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