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5 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駁回第二被告乙及第三被告丙提出之裁判無效爭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2/2025 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裁定檢察院、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提出的上訴部分成立,判處如下:
      1. 宣告在“李X娟案”(檢察院編號[編號(5)]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被判處的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以及在“陳X光、陳X及韓X乾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9)]偵查案件)中首三名被告被判處的三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瀆職罪”,追訴時效已完成,繼而廢止中級法院這部分的判罪。
      2. 刪除在已證事實中含有“不正當”(利益)、“違反法律”、“不法”(利益)、“違背其職務上之固有義務”及“屬刑事司法保密範圍或不應公開”的結論性/法律性表述,尤其是第18、101、104、106、110、313、428、474、610、638、718、793、803至806、808至826、828至848、851至857條已證事實。
      3. 廢止中級法院:
      - 在“李X及[證人(12)]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6)]偵查案件)中判處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兩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證人(31)]案”(檢察院編號[編號(44)]偵查案件)中判處第二被告一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證人(35)]案”(檢察院編號[編號(54)]偵查案件)中判處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之“濫用職權罪”。
      4. 更改中級法院在下列案件中對首三名被告所判處的罪數:
      - 在“李X娟案”(檢察院編號 [編號(12)]及[編號(13)]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李X娟案”(檢察院編號 [編號(14)]及[編號(15)]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證人(7)]及王X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1)]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證人(14)]、[證人(15)]及[證人(16)]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8)]偵查案件):三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改為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在“李X及[證人(12)]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6)]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改為一項“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周X誠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3)]及[編號(34)]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兩項《刑法典》第33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反司法保密罪”改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一項“違反司法保密罪”。
      - 在“[證人(27)]、[證人(28)]及[證人(26)]案”(檢察院編號[編號(41)]及[編號(42)]偵查案件):六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瀆職罪”改為三項“瀆職罪”。
      - 在“賈X兵案”(檢察院編號[編號(51)]及[編號(52)]偵查案件):兩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之“濫用職權罪”改為一項“濫用職權罪”。
      5. 廢止中級法院在下列案件中對被告們就原來“瀆職罪”的判罰,改為:
      - 在“[證人(17)]案”(檢察院編號[編號(29)]及[編號(30)]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分別判處4年及3年徒刑。
      - 在“陳X生案”(檢察院編號[編號(4)]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分別判處4年、3年及3年徒刑。
      - 在“劉X貴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5)]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4年徒刑。
      - 在“劉X貴、劉X金及劉X燕案”(檢察院編號[編號(37)]偵查案件)中,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分別判處4年及3年徒刑。
      6. 第一被告甲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3款和第5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領導或指揮黑社會罪”,判處15年8個月徒刑。
      7. 第二被告乙及第三被告丙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黑社會罪”,分別判處8年6個月及6年6個月的徒刑。
      8. 第一被告觸犯兩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結合《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資料不正確罪”,每項判處7個月徒刑。
      9. 根據《刑法典》第71條之規定,分別判處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競合犯罪單一刑罰21年、16年及10年徒刑。
      10. 維持中級法院其他的裁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24 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合議庭裁定︰
      - 檢察院就中級法院作出的不批准播放錄音的決定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
      - 檢察院就中級法院作出的不接納對事實作出非實質變更之決定提起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批示,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在不存在其他障礙的情況下接納檢察院提出的聲請,繼而進行法院認為適當及必要的訴訟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