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律師
- 新的瑕疵
- 司法上訴的陳述
- 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完結
- 行政行為的瑕疵
摘要
一、只有在提交起訴狀時無法要求上訴人了解行政行為的其他瑕疵的情況下,上訴人才可在司法上訴的陳述中指出這些新瑕疵。
二、根據《律師紀律守則》第65條a項補充適用的《刑法典》第111條之規定,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自作出違紀行為之日起計,並於紀律處分決定形成已定案件之日完成。如對紀律處分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則時效於該司法上訴中作出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完成。
三、出於其性質,行政行為的瑕疵須先於該行為或與該行為同時出現,而不能後於行為。
四、如果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於作出處分決定之後及形成已定案件之前完成,尤其是在對該決定提起之上訴的待決期間內完成,那麼利害關係人應向作出紀律決定的機關提出有關問題,而不能在司法上訴中這麼做,因法院不具審理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