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優先權
共有人
(澳門《民法典》第1308條)
繼承人
出售不動產
摘要
一、法律賦予“共有人”-法定-優先權的“理由”如下:
- 促進完全所有權的形成,以便於更平衡及更和平地使物的效益得以開發;
- (即便未能致使物歸於單一人所有),亦盡可能減少共同所有人的數目;以及
- 防止一些基於任何理由被原共有人不想與之共有物件的人加入成為共同所有人。
二、然而,當“共有物作為整體被司法變賣”時,澳門《民法典》第1308條第1款並未賦予共有人優先權【正如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當出現某位共有人向另一位(或幾位)共有人出售其在共有物之份額或以其份額作代物清償的情況】。
三、“共同擁有的遺產”並不是一項“按份共有的財產”,因為各繼承人並不是同時對同一件物品擁有所有權,他們只是擁有一項“對遺產的權利”(換言之,即對一個“由眾多財產組成的整體”的權利),遺產中的財產可能只歸屬於其中的一個人(或幾個人),至於其他人(餘下的人)則通過“抵償金”的方式獲得補償。
四、各繼承人僅在某個有意分割遺產者出售其“遺產份額”時才享有“優先權”,而對於各繼承人協議出售的“不動產”則不具有“優先權”(正如本案情況,如果他們有意取得這些不動產,只需要不同意將其出售,然後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01條的規定等待財產的出價競投即可)。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