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解除已經訂立的經濟房屋預約買賣合同
摘要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一)項和《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3/2020號法律第3條第4款的過渡規定,經該法律修改後的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8款(一)項的規定適用於在第13/2020號法律生效前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且申請後已訂立預約買賣合同的申請人、其家團成員和預約買受人。”
決定
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
A) 檢察院提起的上訴勝訴,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一)項和《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3/2020號法律第3條第4款的過渡規定,經該法律修改後的第10/2011號法律第14條第8款(一)項的規定適用於在第13/2020號法律生效前已申請購買經濟房屋且申請後已訂立預約買賣合同的申請人、其家團成員和預約買受人。”
B) 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針對行政法院判決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司法上訴所針對的行政行為。
C) 命令執行《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