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21 43/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紀律處分
      權利恢復
      撤職處分
      轉換(為強迫退休)
      自由裁量權

      摘要

      一、應將“恢復權利”和它的(所有)“效果”(例如“轉換處分”)予以區分,因為(狹義上的)“恢復權利”是一回事,只要滿足了關於“時間”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行為良好”這兩項要件,便“……使無能力之狀況及尚存之其他判罪效力終止,並應記入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個人檔案 ”(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49條第4款)。
      也就是說,恢復權利者重新取得“擔任公職的能力”(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3條第1款d項),但“無權回到之前的職位或職務”,他必須按照《公職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一個新的投考/選拔和(或有的)任用程序。
      二、然而,這並不等於“完全回到過去,一切宛若當初”,因為同樣該條第6款所規定的(或有的)“撤職處分轉換為退休”也只不過是一種“可能性”或者工作人員的一種“期待”,與之相對應的是行政當局的一項“權能”-或者更準確地講是一項“自由裁量權”,而不是亦不構成批准恢復權利的“直接”、“立即”或“必然”效果。
      三、僅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院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