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對事實事宜的更改
- 再次調查證據
- 推斷
- 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
摘要
一、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存在一種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只能通過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其中一項瑕疵的方式去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
二、中級法院依職權可以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作出審理,這樣就可以審理事實事宜,尤其是為了得出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結論。但是,只要沒有申請《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第1款所規定的再次調查證據,中級法院便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根據上述規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三、不論是否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其中一項瑕疵,原則上,中級法院都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在不改變它的前提下,從中作出推斷。
四、中級法院只能基於不能被第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所審查的證據推翻的案卷中的資料,尤其是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材料,去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
決定
A)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將第一審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事實事宜所作的不認定被告具有不當占有之意圖的決定撤銷,改為認定存在該意圖的部分。
將案卷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原合議庭的三名法官對所提之上訴重新作出審理。
B) 其餘部分,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