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6/2020 5/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第三人異議
      離婚
      財產效力
      (前)配偶之間
      對於第三人
      個人財產

      摘要

      一、既然原告與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宣告的“離婚”已在澳門特區獲得確認,而通過這一確認,可以說已經宣告了該離婚在本地法律體制內的“效力”(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那麼便必須得出結論認為-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1款關於“產生離婚效力之日”的規定-其在“(前)配偶之間”的效力追溯至“宣告”離婚之日。
      二、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3款的規定旨在規範“離婚在財產上對第三人的效力”,但所針對的僅僅是“(在它)之前的情況”,並不涉及 “在離婚之後”才發生的情況。
      三、由於已認定原告於2012年5月8日離婚,故於2013年6月4日取得相關獨立單位時,該獨立單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理由談及“對第三人的保護”,原因是相關規定僅適用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適用於“離婚後取得的(個人)財產”】。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