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刑事紀錄
- 犯罪前科
- 法律上恢復權利
摘要
                                        1.根據第27/96//M號法令第24條第1款a項的規定,如被告被判處超逾5年的徒刑,並且在自刑罰消滅時起計的10年期間內未因犯罪而再次被判罪,則自動在法律上恢復權利,被告的刑事紀錄中有關該裁判的內容將被確定註銷,不會記載於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中。
2. 如果被告因再次犯罪而被判刑,法官在量刑時不能考慮已被確定註銷的法院裁判。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勝訴,改判其7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