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主要要素
- 中國內地離婚裁判的審查與確認
- 既得權利原則
- 自由裁量權
- 善意原則
摘要
- 兩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續期獲批准是建基於她們與主申請人的婚姻及姻親關係。倘前述的關係不存在,她們不可能獲得相關批准。因此前述的婚姻和姻親關係是批准居留許可續期的主要要素。欠缺該主要要素,續期批准決定是無效的。
- 中國內地宣告的離婚在澳門未經審查與確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6條第2款的規定,如有關婚姻狀況的外地裁判不必在民事登記的紀錄上以附註方式標記,且有關裁判是以作為婚姻狀況的單純證明而向特區有關部門主張,則無須審查。
- 在原批准兩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續期決定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的情況下,不存在已連續居留滿7年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資格的既得權利。
- 只有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存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違反善意原則。
- 善意原則只適用於存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活動中,不適用於受限定的行政行為。
決定
裁定兩司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