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57/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工作收入補貼
      - 限定性行為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根據第6/2008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尤其是第4條及第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以達到不當獲發工作收入補貼的目的,則行政當局不應批准其申請;如申請人已收取補貼款項,則行政當局應要求其返還。
      四、在此,立法者並未賦予行政當局任何自由裁量權,行政當局作出的並非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而是限定性行為。
      五、如果行政當局作出的是限定性行為,則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違反《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包括公正原則和善意原則。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