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不法借貸
- 扣押物之喪失
摘要
1. 凡以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為目的而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視為不法借款。
2. 通過不法借貸進行賭博而獲得的金錢及有價物品均應被視為非法借貸活動所衍生的利益。
3. 根據第6/98/M號法律第18條的規定,當作出該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物品均應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如屬該法律第四章(即有關“不法借款”的章節)所規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均應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決定
本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及乙提起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