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法律性/結論性事實
- 普通殺人罪/加重殺人罪
- 《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g項
- 犯罪競合
摘要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原審法院的事實裁判違反了法定證據規定或一般經驗法則,且相關錯誤是顯而易見的,一般人不需要深究就能發現出來,例如所有證據均指向某一事實方面,而被上訴裁判卻認定一個完全相反的事實,且其心證理由說明是明顯不符合邏輯或一般常識的。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一直以來都被定義為當已認定事實之間、已認定事實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者關於證據的理由說明與裁判之間發生無法調和的不相容時所出現的瑕疵。
- “在冷靜之精神狀態下襲擊”屬法律性/結論性事實,而非生活中的客觀或主觀事實,可以透過證據作出證實。被告是否“在冷靜狀態下”襲擊被害人,應透過獲證實的具體行凶過程去作出判斷和結論。
- 倘已證事實中沒有任何事實顯示被告就殺害被害人作出了“深思熟慮”和“精心部署”的計劃及“在冷靜之精神狀態下襲擊”,相反能得出被告一直想被害人對其作出金錢賠償,只是在不獲得賠償時才會襲擊被害人的結論,那便不能認定存有《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g項所指的加重情節,被告觸犯的應是一項“普通殺人罪”(未遂),而不是“加重殺人罪”(未遂)。
- “殺人罪”(未遂)和“持有及使用禁用武器罪”為實質競合犯罪。
決定
裁定被告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廢止中級法院的裁判,維持初級法院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