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在本澳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司
- 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
- 公務員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以及相關之行政長官批示及批給合同),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中所指之“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
決定
合議庭決定:
A) 裁定上訴勝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以及相關之行政長官批示及批給合同),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中所指之“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
B) 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C)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決定
決定本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