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舉證責任
- 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
- 無效行政行為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335條之規定,司法上訴人必須證明其在出生時,其父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才能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明司法上訴人父親為澳門居民的情況下,行政當局宣告向其發出證件的行政行為無效及註銷相關證件的做法是正確的。
- 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是指任何導致有關行為無法被定性為行政行為的重要要素,或其欠缺嚴重到使行為應被視為無效的要素。
- 倘利害關係人不符合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法定條件,有權限當局不可向其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如果是嗣後才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行政當局理應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並註銷已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否則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以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的規定。
決定
裁定被訴實體的上訴成立,廢止中級法院的裁判,維持被訴的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