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商標
- 認真使用
- 不使用的合理理由
- 商標的失效
摘要
- “認真使用”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否符合這一概念需要通過具體認定的事實予以判定。
- 在評價商標的使用是否屬認真時,應當考慮能夠證明對商標作出了商業利用的全部事實及情節,特別是對於維持或創造受商標保護的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而言,在相關經濟領域被視為合理習慣的行為,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市場特徵、商標使用的範圍及頻率等因素。
- 商標未被使用的合理理由取決於與註冊人意願無關的情況,例如不可抗力(戰爭、自然災害等)或公共當局採取了禁止生産或銷售相關産品的措施。
- 根據《工業産權法律制度》第232條第4款的規定,“為該開始或重新開始使用商標而採取之措施係在權利人獲悉該失效申請可被提出之情況下方為之者,對該開始或重新開始認真使用商標不予考慮。”
- 考慮到商標所標示的産品(咖啡、茶等),疫情並不構成上訴人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真使用商標的合理理由。
決定
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