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臨時居留許可,惠及家團成員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死亡
摘要
一、即使不要求維持給予臨時居留許可時所存在的最初合同聯繫,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已取得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也總是取決於申請人與本地僱主之間建立的新合同聯繫,申請人須從事新職業—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2款(二)項,維持申請人擁有合同聯繫且從事職業的法律狀況尤為重要。
二、在所給予的臨時居留許可惠及申請人家團成員的情況下,按照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為該行政法規的效力,家團成員不視為申請人,故其居留許可的續期總是取決於主申請人,也就是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居留許可的續期。
三、隨著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死亡,其合同聯繫,也就是批准居留許可時所依據且使獲批許可得以續期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不復存在,無法繼續維持。
四、本案中證實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經已消滅,但沒看到設立了對兩名利害關係人居留許可的續期而言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因此,不應批准已身故的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家團成員所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