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殺人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特別減輕刑罰的一般要件,即“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第2款則規定了為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而尤其應該考慮的不同情節。
二、對於特別減輕刑罰而言,重要的是證明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也就是說,只有在衡量了具體個案中的所有情節之後,而且從事實的總體印象能夠得出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論的情況下,才應該對刑罰予以特別減輕。
三、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