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列明已證事實
- 裁判者之心證說明
- 收回土地
- 切實履行
- 善意原則
- 適度原則
- 在司法上訴的裁判中,不須列明不予認定之事實,僅列舉那些予以認定的事實。同時也不須具體列明用以認定已證事實的證據方法及那些對形成裁判者之心證的依據。
- 根據《民法典》第400條第1款之規定,“合同應予切實履行,並只能在立約人雙方同意或法律容許之情況下變更或消滅”。
- “切實履行”是指真正去執行合同的標的,而非“象徵性”、“微不足道”、“形式上”或“偏離目標”的履行。
- 《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規定的適度原則要求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限制應當是適當的和保障公共權力的行為擬達致之目的必不可少的。
- 這項原則的中心思想有三個層面:適當性、必要性和平衡。適當性是指所使用的手段必須適合達成決策的目標。在所有替代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所犧牲的利益造成最輕微損害的手段。平衡揭示了存在利益之間的公平尺度,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盡量取得均衡。
- 善意原則要求人們在法律關係中以誠實、忠誠和信任的態度行事。它既表現在主觀上,與當事人的意圖有關,也表現在客觀上,與關係中預期的行為有關。尤其是客觀誠信,要求在關係的所有階段都必須遵守契約所附帶的義務,例如忠誠、資訊和合作。
- 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諸如適度原則、信任原則、公正原則及善意原則等一般行政法原則的問題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等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 倘司法上訴人長期佔用相關土地且不按批給合同開發利用,在遵從合法性原則及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下,被訴實體在作出自由裁量行為時收回土地並沒有違反適度原則及善意原則,亦未見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
裁定司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