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
- 所有人大會決議
- 法定票數
摘要
1. 第14/2017號法律訂立了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此處所述的管理包括“一切旨在促進及規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使用、收益、安全、保存及改良的行為”。該法律第29條及第30條就通過所有人大會決議所必需的法定票數作出規定。
2.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是作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停車場的管理及出租事宜,應適用第14/2017號法律的相關規定。
3. 第14/2017號法律第29條及第30條均未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出租事宜作出明確及特別的規定,那麼應適用第29條第1款訂立的一般規則。
4. 雖然第14/2017號法律第20條第1款規定分層建築物應具備相應規章,第29條第3款(二)項則規定修改分層建築物規章須至少取得分層建築物總值的過半數票通過,但毫無疑問的是,修改分層建築物規章與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使用及收益等分屬不同事宜,通過相關決議所需的票數亦並非必然相同,從欠缺用以規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使用及收益等事宜的分層建築物規章的事實並不能得出涉及該等事宜的決議亦須獲得與修改章程相同的票數方可通過的結論。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