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因結果而加重之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被害人之死亡
“結果加重犯”
故意及過失
刑法定性
“微不足道的動機”
刑罰
摘要
一、在被稱為“結果加重犯”或“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中,通常共同存在以下三項根本要素:
- 一項以“故意”方式實施的“基本犯罪”;
- 一項以“過失”方式被歸責的、比原本意圖實施的犯罪更為嚴重(因此已超出故意的範疇)的“結果(犯罪)”;以及
- 以上兩項犯罪的“結合”。
二、必不可少的是在“行為人的行為”與其“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即客觀歸責),同時該結果還必須能夠(按照澳門《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以“過失”的方式被歸責予犯罪的行為人。
所有刑罰都必須以一項具體的過錯作為其價值規範上的支撐,即“無過不罰”。
三、實施犯罪的動機(完全)是“無來由”、“無足輕重”而且“不成比例”的,已構成澳門《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微不足道之動機”這一加重情節。
決定
- 上訴部分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