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觸犯盜竊罪且有前科,被判三個月實際徒刑

      2010年9月13日,當被告從某超級市場大門離開時,設於此處的防盜裝置響起,該店保安員上前將被告截停並要求檢查其隨身物件。被告打開其身背的背包後,保安員發現裏面放着一罐被告沒有付款的奶粉(價值208.20澳門元)。

      2012年3月22日,被告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被裁定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盜竊罪,被判處3個月的實際徒刑。

      被告不服量刑部分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原審法院違反了《刑法典》第44條的規定,請求以罰金代替徒刑。

      中級法院法官指出,上訴人觸犯的盜竊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的徒刑或科罰金,而根據刑事紀錄證明,上訴人並非初犯,且曾因觸犯搶劫罪被判實際徒刑,亦曾多次觸犯盜竊罪。上訴人再次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其漠視本澳法律,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此外,在一般預防的要求方面,儘管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盜竊罪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普遍,而且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由此而產生了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多次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以罰金代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故中院認為原審法庭選擇徒刑的裁決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上訴人的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304/2012號案之簡易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