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劉鑾雄、羅傑承對中院判決書提起無效爭辯被駁回

  劉鑾雄、羅傑承接到中級法院於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判決後,分別提出判決書有無效的情況。

  上訴人羅傑承認為:1、中院判決劃定上訴的標的時遺漏了上訴人所提出的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觸犯行賄為非法行為罪的錯誤定性的問題;2、中院判決在認為本案與終審法院第37/2011號案件中的已證事實及某些判罪時侵犯上訴人的基本權利,而將導致判決無效。

  上訴人劉鑾雄認為:1、中院沒有審理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缺乏說明理由的問題而無效;2、中院沒有對Augusto Silva Dias教授的意見作出分析審理而無效;3、中院沒有審理或缺乏說明理由上訴人提出的關於行賄為不法行為的錯誤定性問題。4、缺乏審理或缺乏理由說明關於洗黑錢罪的問題。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議后認為:第一,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內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第二,即使在刑事性質的上訴案中,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第三,上訴人在案件中所提交的專家的“意見書”不是上訴的標的,法院沒有義務對其中提出的問題作出審理和分析;第四,上訴人羅傑承所提的第二項無效,純粹是以此方式表示不同意本院的決定,上訴人不能以此方式令法院再次審理已經審理過的問題,否則違反審判權完盡的規則;第五,本院對兩上訴人在上訴中所提出的缺乏說明理由的問題都作出了審理,上訴人的此部份理由明顯不成立,事實上,祇要簡單讀讀上訴人的申請書可見,上訴人純粹發表不同意本院對此問題的決定而已,此不符合提出無效爭辯的目的和規定;第六,關於上訴人羅傑承認為法院沒有審理其提出的結論的問題,本院在判決書框劃了其上訴理由時在關於“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指出了此上訴的標的,而在“法律問題──行賄為不法行為罪”的理由分析時,其實已經審理了其上訴問題;第七,關於指責本院的判決書缺乏對關於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及洗黑錢罪的理由說明,亦是以此方式表達不同意本院的決定並企圖本院再次就同一問題作審理,此為法律不容;第八,上訴人不同意本院所指出的本判決不可再上訴的觀點,但是基於其向本院指出無效的抗辯的事實,表明已經默示接受了不可上訴的理解,因為《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3款規定上訴人可以在不能對判決提起上訴時向判決書裁判者提出無效的爭辯。

  基於上述理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劉鑾雄及羅傑承對合議庭判決書提出的無效的爭辯。

  參閱中級法院第368/2014號上訴案判決書。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