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未排除再犯的危險 申請不將判決轉錄於個人刑事紀錄中被駁回

  為使A可在澳門居留,A、B二人因使用兩份非真實的婚姻失效判決書,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規定及處罰的使用偽造文件罪,各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判處7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條件是須於30日內繳付5,000澳門元予特區政府作為捐獻。A、B提出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但更改二人罪行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5條及第244條第1款c項規定及處罰的使用具特別價值的偽造文件罪。

  其後,A、B向初級法院申請不將上述案件的判決轉錄在其刑事紀錄中,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駁回。對此,二人認為該駁回申請的決定違反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經初步審查後作出簡要裁判,認為兩名上訴人的理由明顯不成立。

  首先,本案中兩名上訴人雖為初犯,只有本案的犯罪紀錄,然而兩名上訴人在庭審時未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從中顯示其沒有對實施不法行為進行反省,亦未能顯示出悔意。其次,兩名上訴人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使用虛假文件(兩份非真實的婚姻失效判決書),其意圖是為使A得以在澳門居留,由此可見兩名上訴人的主觀故意程度較高。

  無法合理推斷得出兩名上訴人不會再次實施犯罪,另外,本案亦不存在任何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因此,並不符合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1款規定的不將有關判決轉錄的前提條件。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對上訴予以駁回,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3款的規定而判處兩名上訴人每人支付3個計算單位的罰金。

  參閱中級法院第696/2011號案的簡易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