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針對已確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擬再提訴訟 司法援助申請不獲批准

  在一宗已審結的普通刑事案裏,法庭裁定乙因襲擊傷人,須向甲支付澳門元383.30元的損害賠償,該案於2010年6月18日轉為確定。甲對上述賠償數額不滿,於2013年3月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賠償,法庭認定其所依據的事實、主體和請求均與之前的普通刑事案相同,有關賠償已在前案中獲得審理,因此駁回甲的起訴。

  於2013年6月17日,甲再以追討民事損害賠償為名,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出援助申請。司法援助委員會作出決議,不批准甲提出的申請,理由是甲因受乙襲擊而受傷的事實已獲刑事法庭審理,其之後提交的醫療報告未顯示有新事實和證據,而甲提出援助申請擬追討賠償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請求均與前案相同,甲的訴訟請求明顯不成立。

  甲針對上述決定向初級法院提出司法申訴。

  法官審理後首先指出,上訴人對之前刑事判決中所認定的侵害事實並不認同,然而上訴人沒有適時按照法定方式對此提出質疑,該案的判決已轉為確定。而上訴人現在所提出第五指受傷需進行縫合手術的事實,早已完全被之前的刑事案所考慮及審理,相關證據亦已被審查,只是得出的賠償結果未如上訴人所願。因此,法官認為就此部分並不存在未經之前刑事法庭審理又應予考慮的新事實。

  另一方面,上訴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擬追討更多的賠償金額,但其請求内容仍屬於財產性損害賠償,尤其是已被之前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成立的部分。因此,由於所擬提出的訴訟在主體、訴因及請求各方面均與之前的刑事案一致,且已獲得完全審理,刑事法庭依職權作出裁定並轉為了確定,法官認為本訴訟請求屬明顯不成立及不可行而最終將被法院駁回。

  最後,法官強調上訴人以其他訴因或追討倘有的精神損害賠償而申請司法援助,應由被上訴人重新審議有關的可能性,本司法申訴僅限於審查被針對的決議。

  綜上所述,初級法院裁定上訴人提出的司法申訴不成立,維持被上訴人不批准司法援助申請的決定。

  參閱初級法院第CV1-13-0043-CRJ號案的判決書。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