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除通訊及洗衣服務外 其他輔助性服務均屬旅遊稅課稅對象

      星際酒店有限公司針對2015年2月4日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批示駁回其訴願,並維持了財政局副局長所作的駁回其針對依職權結算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旅遊稅的行為提出的聲明異議的決定。

      2015年11月5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星際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上訴人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審議:

      1、關於旅遊稅課徵對象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僅將在通訊及洗衣方面提供的輔助性服務的價格排除在旅遊稅課徵對象之外,違反了《旅遊稅規章》第1條的規定(以及合法性原則及類型法定原則);課徵對象僅為酒店場所在其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服務的價格,而輔助性服務並不是酒店場所特有的。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正如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所認為的那樣,特定活動是指由酒店場所提供的活動,無論是主要的還是輔助性的。如果上訴人的解釋正確的話(輔助性服務不是酒店場所特有的),那麼第1條第2款將有關場所在通訊及洗衣方面提供的輔助性服務的價格排除在課徵對象之外就沒有意義了。因為該等服務是輔助性的,且並非酒店場所的特定服務,所以本就已經不屬於課徵對象,因為根據同條第1款的規定,旅遊稅課徵對象為在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服務。由此可見我們必然應認為酒店場所提供的輔助性服務是在該等場所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正如第1條第2款明確指出的那樣,唯一不算在課徵對象內的輔助性服務是通訊及洗衣方面的服務。那麼所有餘下的服務都應被徵稅。因此,違反《旅遊稅規章》第1條規定的指控不成立,基於相同的原因,違反合法性及類型法定原則的指控也不成立。

      2、關於違反善意原則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的行為從根本上更改了對《旅遊稅規章》第1條的法律解釋,違反了善意原則。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對於上訴人的這一指控,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作出了回應,指出在像本案這種,判斷哪些服務應被徵稅的受約束的活動範圍內,不存在違反上述構成自由裁量權內部限制的法律原則的問題。上訴人對此沒有提出任何反對。單憑這一點已經足以裁定相關瑕疵理由不成立。但仍要補充一點:在行政當局受約束的活動中,只要當局認為之前對法律規則的解釋不合法,便可以更改有關解釋,不論對私人有利還是不利。如果作出不利於納稅人的更改,那麼納稅人不能主張維持之前違法情況的權利。納稅人可以做的是以或有的違法情況為由對體現這一更改的行政行為提出質疑,正如在本案中所做的一樣。在自由裁量行為範圍內,如果今天的公共利益對行政當局採取一個與以往在相似或相同的個案中所作出的不同的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時,基於良好行政或情勢變遷的理由,可以排除適用先例原則,而排除先例必須提出解釋不適用該項原則的事實和法律的理據。所提出的問題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9/2016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