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當局與私人間的私法關係糾紛由初級法院民事法庭管轄

      在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於2012年8月8日通過批示宣告機場對面五幅土地臨時租賃批給的轉讓程序因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在甄選承讓公司的過程中作出犯罪干預而無效之後,相關土地的承讓公司Moon Ocean Ltd(原告)針對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被告)、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和大福華投資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要求五被告向其返還為取得土地批給的轉讓而向眾被告支付的價款,並就其在土地上所作之改善作出賠償。

      作為理由,原告提出,自1999年11月15日開始,由前澳門政府、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和大福華投資有限公司所共同成立的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新鴻發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新濠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新偉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和利天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為相關五幅土地的承批人。2006年3月17日,行政長官通過批示批准將相關土地的臨時租賃批給轉讓給Moon Ocean Ltd,後者為此向眾原承批公司支付了一筆總額為1,368,000,000.00澳門元的價款。2012年8月8日,行政長官宣告該轉讓無效,繼而原告的登記被註銷,相關土地的臨時租賃批給又重新被登記在眾原承批公司的名下。但原告已經展開了原定的發展計劃,並為此花費了220,547,979.83澳門元。因此,根據《民法典》中關於合同無效之效果的一般制度,眾被告理應返還轉讓的費用並就原告所作的改善作出賠償。

      初級法院第一民事庭法官於2016年10月6日作出批示,認為屬特區私產之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是行政合同,這決定了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行政法院而非初級法院,基於此宣告初級法院無權審理本訴訟,並命令將卷宗移送行政法院。

      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原告請求返還的並不是它向特區支付的批地溢價金,而是為取得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轉讓而向眾被告支付的價款。第二被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作為其中一間轉讓公司(利天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前股東而被起訴,在這個關係上,它沒有公共管理權(jus imperii),只是一個私人的合同訂立者。

      合議庭強調,本案所討論的主要問題是眾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返還轉讓土地的價款和賠償其在土地上所作的改善。這是私法關係,而不是行政法關係。即使在審理這個主要問題的時候,不可避免地要對批給合同(屬於行政合同)無效的問題作出評價,這也不能導致民事法庭對主要問題失去管轄權,它最多只構成一個前置問題。另外,無效是法院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可以由任何法院宣告。法院的介入僅具有宣示性,僅限於確認無效情況的存在,因為無效依法自動產生。

      基於此,中級法院裁定原告的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批示,裁定初級法院第一民事法庭有權審理本訴訟。

      參閱中級法院第298/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