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澳門特區被傳召參與海一居小業主針對保利達的訴訟

      一名購買了海一居樓花的小業主(原告)針對海一居的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被告訂立的該大廈獨立單位的預約買賣合同,並判被告向其支付相關賠償。

      在答辯中,被告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72條及後續條文的規定請求法庭傳召澳門特別行政區以輔助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

      透過2016年11月9日的清理批示,該案的持案法官駁回了被告提出的相關申請,理由是:從原告所敘述的事實來看,一方面原告並不想就被告不履行預約買賣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追究澳門特區的責任,另一方面也不能從任何事實或規定中得出在被告與澳門特區之間存在連帶關係的結論,因此被告提出的它對澳門特區享有求償權的觀點沒有依據,不滿足批准所提出之傳召申請的前提。

      被告不服,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不能認同被上訴批示的觀點。求償權並不是僅僅存在於連帶之債中,它也可能存在於其它情況中,例如《民法典》第493條規定的委託人對受託人的求償權和第57/94/M號法令第16條所規定的保險公司的求償權等等,因此不能單純以被告與澳門特區之間不存連帶關係為由駁回傳召後者參與訴訟的請求,而是必須根據在相關申請中所敘述的內容來判斷求償權是否在表面上存在。

      在本案中,被告所提出的讓澳門特區以輔助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的理由是它認為,如果真的發生不能履行與原告訂立的預約買賣合同的情況,那是由澳門特區的不法行為——通過了違反《基本法》的第10/2013號法律並錯誤地宣告相關獨立單位所處的相關土地的批給失效——所導致的,因此如果訴訟被裁定勝訴,那麼它將對澳門特區享有求償權。

      合議庭強調,傳召澳門特區以輔助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的宗旨只是讓它在涉及到對被告有可能會針對它提起的求償之訴造成影響的問題上協助被告辯護。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73條第2款,法官只有在基於所陳述之理由認為求償之訴可行且與主訴訟有聯繫的時候才批准傳召,但這只不過是一個初步的、抽象的和形式上的判斷,不會在求償權存在與否的問題上形成既判案。

      從被告所陳述的理由來看,合議庭認為它所主張的求償權在表面上是存在的,因此如不存在其它妨礙性原因,應批准澳門特區以輔助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批示,命令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以便重新作出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346/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