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曾參與案件一審的法官在上訴審須作迴避

    甲、乙、丙三人針對衛生局和丁提起追究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行政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駁回上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在針對上述判決的上訴待決期間,眾原告要求第二助審法官戊法官作出迴避,理由是他曾經作為作出判決的持案法官和合議庭的助審法官在行政法院參與了案件的審理。

    戊法官作出批示,指出雖然他作出了上述案件在行政法院的第一份判決,但由於後來判決被撤銷,因此該判決在法律秩序中已不存在,同時他沒有參與第二次事實審,所以不接受迴避。

    其後,眾原告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中級法院透過2017年3月9日的合議庭裁判將其駁回。

    眾原告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法律禁止在相關訴訟程序中曾經就上訴中所提出的問題表明過立場的法官參與上訴案的審理。合議庭認為,不論第一次審理是否因為已進行之訴訟步驟的撤銷而被撤銷,它都不會抹殺上述法官通過此次審理在智力上所作的投入。在審理中,他裁定4項眾原告希望法庭認定的事實無法被認定,另外還有一項事實只能是部分被認定。在這名法官已就同一案件作為第一審法院的合議庭成員審理過事實事宜的情況下,他怎麼能夠有條件去審理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呢?顯然他不具備審理上訴的最起碼的公正條件,因為他曾經就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表明過立場。

    此外,上述法官作出了第一份判決,當中他花費大量篇幅對上訴中提出的問題作出過闡述,最後得出了未能證明在病人死亡和他沒有被轉往深切治療室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個與眾原告在上訴中所主張的觀點相反的結論。也就是說,在上訴中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方面,上述法官同樣也有智力上的投入,因此同樣表明他不具備參與上訴案審理的必要公正條件。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宣告第二助審法官戊須迴避,不能參與該案件的後續步驟。

    參閱終審法院第43/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