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終院就返還機場對面五幅土地轉讓價款之訴的管轄法院作出裁決

      在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於2012年8月8日通過批示宣告機場對面五幅土地臨時租賃批給的轉讓程序因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在甄選承讓公司的過程中作出犯罪干預而無效之後,相關土地的承讓公司Moon Ocean Ltd.(原告)針對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被告)、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和大福華投資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要求五被告向其返還為取得土地批給的轉讓而向眾被告支付的價款,並就其在土地上所作之改善作出賠償。

      作為理由,原告提出,自1999年11月15日開始,由前澳門政府、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和大福華投資有限公司所共同成立的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新鴻發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新濠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新偉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和利天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為相關五幅土地的承批人。2006年3月17日,行政長官通過批示批准將相關土地的臨時租賃批給轉讓給Moon Ocean Ltd.,後者為此向眾原承批公司支付了一筆總額為1,368,000,000.00澳門元的價款。2012年8月8日,行政長官宣告該轉讓無效,繼而原告的登記被註銷,相關土地的臨時租賃批給又重新被登記在眾原承批公司的名下。但原告已經展開了原定的發展計劃,並為此花費了220,547,979.83澳門元。因此,根據《民法典》中關於合同無效之效果的一般制度,眾被告理應返還轉讓的費用並就原告所作的改善作出賠償。

      初級法院第一民事庭主理法官作出批示,宣告初級法院無權審理本訴訟,並命令將卷宗移送行政法院。

      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該院透過2017年6月8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批示,裁定初級法院第一民事法庭有權審理本訴訟。

      第四被告澳娛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的性質。從起訴狀的內容來看,原告請求的是通過適用《民法典》第282條所設立的關於法律行為無效之效果的一般制度,並基於相關土地批給合同被宣告無效,讓眾被告向其償還取得土地批給所衍生權利的價款,並就其對土地所作的改善作出賠償。爭議法律關係存在於原告與眾出讓公司之間,只不過由於除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外,其他幾間公司均已結業,原告才轉而針對它們的前股東(第二至第四被告)提起訴訟。在這個法律關係中,欠缺以公共當局的身份作出相關行為的當事人。不論是各出讓公司,還是澳門特區,顯然都不是以公共當局的身份參與其中。因此這個關係明顯具有民事性質,而非行政性質。

      另外本案也不屬於行政合同之訴,因為這裏並不討論行政合同條款的解釋、有效性或執行,所涉及的僅僅是由作為行政合同訂立基礎的行政行為的無效所引致的行政合同本身的無效,與合同條款完全無關。

      合議庭補充說明,即便如上訴人所言,合同的無效需要某個法院的介入並就此作出宣告,它也屬於一個先決問題,並不會使初級法院喪失對本案主要問題的管轄權。

      綜合以上理由,終審法院裁定第四被告的上訴敗訴,宣告初級法院對原告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

      參閱終審法院第71/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