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繼承人之配偶因其繼承人之父死亡而提起財產清冊程序之正當性

案件編號:31/2013

審判日期:2013/06/14

    甲與乙以一般共同財產制結婚,甲因乙的父親死亡而向第一審法院申請進行非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但死者的太太及其三名子女(包括乙在內)均表示不同意對遺產進行分割,第一審法院對此以甲不具正當性為由裁定終止該程序。甲不服,以程序上的無效及該法院批示的正確性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並獲該院裁定其具有提起財產清冊程序的正當性。其後,死者的太太不滿中級法院的裁決,繼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認為甲是否具有提起財產清冊程序的正當性與甲乙雙方結婚時所採用的財產制有直接關係,故在審理有關爭議時,綜合了眾多的司法見解以及理論學說加以分析,最終得出申請人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964條第1款規定的正當性。因此,終審法院裁定以一般共同財產制與繼承人結婚的配偶()對提起財產清冊程序具有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