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已被依法確認的外地判決經再審因失去標的而消滅

      2006年3月20日,一名男子A以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義與B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後因有關合同沒有被履行,B有限公司向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處A向其支付有關違約賠償。上述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663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有關訴訟請求。B有限公司不服有關判決,向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中級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維持原判。有關判決書為終局判決,並於2010年3月19日確定生效。A於2012年6月20日向中院提出審查及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之請求。中院於2012年10月25日在第602/2012號案件中作出裁判,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上述裁判於2012年11月12日確定生效。

      案外人C(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案件再審。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一高民申字第02481號】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有關案件。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再終字第11976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及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6630號】民事判決書,並發回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審理,案件編號為【(2013)海民再初字第00019號】,尚未作出重審判決。

      據此,B有限公司就中級法院於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確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2010)一中民終字698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申請再審上訴,中院已於2013年9月12日裁定再審上訴成立,廢止了於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確認裁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62條b項之規定,中級法院重新對A所提出確認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之【(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的請求作出審理。中院認為,由於2012年10月25日所確認的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之【(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已被同一法院於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一中民再終字第11976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有關確認裁判的程序已失去了標的,不能再維持。因此,中級法院於2013年11月14日作出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29條e項之規定,宣告第602/2012號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程序消滅。

      參閱中級法院第602/2012號案(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第602/2012/A號案(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和第602/2012號案(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