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不滿清運合同之判給 要求中止效力遭中院駁回

      環境保護局於2012年12月展開了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公開招標程序,評標委員會在5份獲接納的競投標書中,評選出CSR-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得分最高。根據行政長官於2013年4月23日所作之批示,許可與該公司訂立澳門未來十年的清運服務合同。然而,有參與該公開招標並獲排名第二的URBASER, S.A.公司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行政長官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的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級法院指出中止效力的作用是保全有可能會被該行政行為影響的現存法律狀況。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被要求中止的行政行為必須具有積極內容,意思是該行為改變了聲請人原來的法律狀況;而不能僅存消極內容,亦即該行為沒有對其原來的法律狀況作出任何改變。在本案之公開招標中,行政當局將公共服務合同判給排名第一之公司,此舉並沒有改變排名第二之聲請人原來之法律狀況,由於其沒有因此而失去先前所擁有的,故該判給對聲請人而言是純消極內容的行政行為,並不存有積極內容。既然一切維持不變,則中止效力固有之保全作用便缺乏標的,且不能為聲請人帶來任何用處,故不能中止該行政行為之效力。

      綜上所述,中院駁回聲請人提出中止效力之請求。

      參閱中級法院第371/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