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兩罪表面競合取其重 罪名更改重新量刑

      2013年4月15日,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的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a項及第171條第4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姦罪(加重)(被害人未滿14歲),判處6(陸)年徒刑;一項《刑法典》第16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被害人的年齡為15歲),判處1(壹)年3(叁)個月徒刑。兩罪併罰,判處6(陸)年6(陸)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中級法院透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提起的上訴敗訴。

      被告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不符合《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強姦罪(加重)]之構成要件,只能是一強姦犯罪(未遂)行為。

      終審法院認為,從獲認定的事實分析,可以肯定的是,被告確實有實施強姦罪的行為,只是並未達至既遂。因此,屬於強姦未遂,故上訴人的這部分上訴理由成立。但被告的行為卻同時還符合一項《刑法典》第158條及第171條第4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重要性慾行為加重(既遂)罪。

      當兩個罪狀之間存在表面競合的關係時,只能在兩者中選取更能保護被侵犯利益的一項罪狀,也就是刑罰更重的一項罪狀來處罰被告。《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a項、第171條第4款、第22條第2款及第6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姦加重(未遂)罪的刑幅為9個月18天至10年8個月徒刑,而《刑法典》第158條及第171條第4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重要性慾行為加重(既遂)罪的刑幅為2年8個月至10年8個月徒刑。由於兩個刑幅的上限相同,因此必須選擇下限較高的那個,也就是重要性慾行為加重(既遂)罪來處罰被告。

      由於被告的定罪被更改,因此必須重新量刑。鑒於已查明的事實和《刑法典》第65條所訂定的法定標準,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58條及第171條第4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重要性慾行為加重罪,判處5年6個月徒刑;與被告因以實質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6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與未成年人性慾行為罪而被判處的1年3個月徒刑併罰,判處被告6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參閱終審法院第83/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