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違法占地僭建被責令拆除 訴諸法院被駁回

      司法上訴人擁有路環竹灣豪園壹座別墅。2011年5月5日,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發現路環竹灣豪園一座樓宇旁之土地及山坡上建有一座以混凝土、磚牆及鋁窗組成之僭建物。土地工務運輸局沒有就有關工程發出准照。根據物業登記局所發出的證明書顯示,被非法佔用的土地並沒有任何以私人之名義就業權或其他物權作出登記,尤其是以長期租借或租賃制度批給土地的登記。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於2011年11月25日提起報告書,建議命令利害關係人須於30 天限期內,騰空上述樓宇旁之土地及山坡,拆卸和遷離有關土地上的僭建物、移走其上存有的所有物件、物料及設備,並將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而無權取得任何賠償。行政長官於2012年1月13日在上述報告書內作出批示,同意有關建議。當事人不服,訴諸法院。

      中級法院透過2013年12月12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

      上訴人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認為被上訴的行政行為因侵犯了上訴人一項權利的根本內容而無效,因為行政當局將一幅上訴人以和平及眾所周知的方式占用長達10餘年之久的明顯屬於私人財產的都市用地的一部分定性為公有土地;同時,被上訴行為違反了適度原則,因為清拆涉案的部分可能導致需將整個建築物拆除。

      終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並沒有認定上訴人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裏對該土地的所有權行使占有。即便認定了這一事實,也看不出該占有能夠以何種名義轉化為所有權。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不成立。同時也不違反適度原則,因為:首先,行政機關的活動受制於合法性原則,應在遵從法律及法的前提下進行;其次,由於是一幅沒有被確認為私產的土地,因此根據《基本法》第7條,它歸國家所有。在這種情況下,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在內,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去容忍或不容忍占用國家土地或在其上修建建築物的行為。他們必須遏止這一領域的濫權行為,防止這些土地被不具權利的人所使用。眾所周知,在法定限制的領域不存在違反適度或公正原則的問題,因為這兩個原則只有在涉及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時才有存在的道理,而本案不屬於此類情況。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不成立。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4/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