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親權的行使應以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依歸

    上訴人A不服初級法院判處將其未成年兒子的親權交由被上訴人B單獨行使,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將未成年兒子交由其照顧及由其單獨行使親權較符合兒子在澳門的成長發展、將來前途、教育需要等。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查明以下主要事實: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於1998年5月在香港登記結婚,至今仍維持婚姻關係。由2010年起至今,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事實上分居,現正有訴訟離婚案件待決。

    兩人育有兩名子女(女兒於1999年5月在澳門出生,兒子於2009年3月在澳門出生)。未成年女兒一直與上訴人一同生活及由其照顧,且現時由上訴人行使親權,並由其獨力承擔未成年女兒的生活費用。未成年兒子自出生至今,除2011年7月17日前的9個月與上訴人一同生活外,均與被上訴人一同生活及由其照顧,並由被上訴人獨力承擔其生活費用。於2011年7月17日,被上訴人從上訴人處帶走未成年兒子,並阻止上訴人與兒子見面。現時,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取得共識,未成年兒子每週末均與上訴人及姐姐一同度過,上訴人在週末可將未成年人兒子接回家中。被上訴人現職莊荷;上訴人現時無業,每月領取社會工作局援助金。

    自2006年3月起至今,上訴人在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就診。根據衛生局於2013年2月7日送交的報告表示:上訴人“綜合病史、及精神科評估;患者的診斷為妄想性疾患。現在仍需要保持定期覆診及口服藥物治療。嚴重程度屬輕度,並正在康復中。如不配合藥物治療;有復發可能性。病者顯示有能力處理其本人人身及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以及一般的正常工作。”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親權的行使是以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依歸,並不是以父母任一方的利益為前提。根據專科醫生的評估,上訴人的精神病患情況,雖然是輕度,且正在康復當中,但仍然需要依賴藥物加以控制,否則有復發的可能,而且,其每天都要有足夠的時間休息,以至每天只有晚餐才會做飯與女兒共用,若果以其現時的健康狀況,似乎未令人相信足以很好地同時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最後,未成年兒子已經與被上訴人生活了好一段時間,其間顯示未成年兒子已經適應現時的生活及學習模式,一旦作出改變,需要從新適應亦恐怕對其引致一定的影響。因此,上訴人之未成年兒子之親權交予被上訴人行使較為合適。

    中級法院合議庭判處上訴人的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