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不履行開考公告中之承諾 衛生局長被勒令作出確定委任

      2011年4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上刊登了衛生局“以開考方式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十八缺”的開考公告,公告上載有如下內容:“為填補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評核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2011年10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上刊登了上述開考的評核成績。2012年1月20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作出批示,批准此次考試排名第1至第18的合格應考人以確定委任的方式出任護士長。

      然而,由於2011年1月至6月間,衛生局共有3名編制內護士長相繼自願離職退休,再加上之後又有5名護士長晋升為護士監督,導致該局護士長的人員編制又出現8個空缺,因此本次考試排名第19的合格應考人上訴人A於2012年8月17日向衛生局局長提出了委任其填補於第一職階護士長開考有效期內出現之首名職位空缺的請求。2012年8月31日,上訴人A收到局長回覆,稱獲得確定委任的18名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已正式就任,當中並沒有人員因放棄、退休及離職而出現需填補的空缺,此外雖然該局目前仍有未填補的護士長空缺,但是否填補需視乎該局的實際需求而定,基於此,拒絕對申請人作出委任。

      上訴人A不服,針對衛生局局長向行政法院提起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行政法院經審理裁定訴訟理由成立,命令衛生局局長作出一切必需行為,以確保申請人獲得確定委任以填補護士長編制之空缺,有關效力追溯至2012年8月17日。

      判決作出後,雙方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作為理由,衛生局局長指出,當初在舉行開考時,並無意將該局40名護士長的編制完全填滿,因此當在開考有限期內出現編制空缺的情況時,衛生局有權根據部門的實際需求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委任,而不是必須根據《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50條第1款的規定自動填補空缺,因此申請人只是擁有獲得委任的單純期待而不是權利。而申請人上訴人A則認為,法院應直接命令衛生局局長對其作出確定委任,而不是命令衛生局局長確保其獲得確定委任。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雖然公共行政部門完全有權根據自身的工作需要和財政能力自行決定是否填補以及是否完全填補本部門人員編制的現有及將來可能出現的空缺,但這是在舉行公開招考之前就應該決定的問題,一旦開考,所有這些問題將完全以開考公告上所載的內容為準,因為該公告反映了行政當局的意圖和決定。在本案中,開考公告明確指出此次考試是為了填補衛生局編制現有的18個護士長空缺和將來在開考有效期內出現的或有空缺,在這種情況下,衛生局不能在之後再以部門的實際需要作為理由拒絕委任排名前18位的合格應考者為護士長,也不能拒絕委任排名在18位之後的合格應考者依次填補在開考有效期內出現的其它編制內空缺。

      衛生局拒絕按照開考通告對申請人作出確定委任,明顯傷害了私人因行政當局之前的行為而產生的受法律保護的期待,違反了從《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規定的善意原則中衍生出的保護私人合理信賴及期待的原則,因此必須通過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來恢復行政合法性。

      另外,針對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合議庭指出,衛生局是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並受行政長官監督的公法人,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8條第2款c項的規定,衛生局局長具有委任及聘用人員的權限,因此法院完全可以直接命令衛生局局長委任上訴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護士長的職位空缺。

      基於此,中級法院裁定衛生局局長的上訴敗訴,上訴人A的上訴勝訴,並命令衛生局局長委任上訴人A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護士長的職位空缺,有關效力追溯至2012年8月17日。

      參閱中級法院第762/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