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法律不保障非法權益,保全程序之上訴被中院駁回

      A美食有限公司等第一至十七聲請人(均為八達新邨地下樓層商鋪的業權人),因八達新邨地下樓層商鋪的水管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今被切斷而無法用水,遂以八達新邨管理委員會為被聲請人,向初級法院提起保全程序。初級法院民事庭於2013年12月17日駁回彼等提起之保全程序的聲請。

      第一至十七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指: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將供水系統切斷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從而得出上訴人提出之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之結論,違反法律規定。

      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是根據以下事實否定被聲請人具有管理有關商舖公共部份的權限:1. 商舖的所有人於1999年12月29日曾召開商舖所有人大會,解除了和原管理公司的管理合同,由各商舖業主自行安排其舖位自2000年2月1日起的各項供應設施;2. 有關商舖從沒有向被聲請人繳納任何管理費用。中院認為眾聲請人的行為在道德上應受到譴責,茲因在不承認被聲請人為商舖公共部份的管理者及不向後者繳交任何管理費用的情況下,卻要求後者提供管理服務。

      另一方面,證實了:八達新邨商場原業權人或現業主均沒有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供水平面圖則。有關商舖的所有人自行從大廈住宅公共供水中接駁水管取水。從上可見,有關商舖的用水一直處於非法狀態。申言之,眾聲請人所謂的用水權益並不是合法地存在,而法律只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不保障非法權益。因此,原審法院否定有關保全請求是正確的,不存有任何錯誤適用法律之瑕疵。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判處聲請人的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審法院之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259/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