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澳門法人享有《民訴法典》第1202條第2款所賦予的特權

  LVS (Nevad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Las Vegas Sands, LLC及Venetian Casino Resort, LLC針對亞美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請求審查和確認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09年4月10日所作判決中確認内華達聯邦地區法院2007年8月16日判決的部分,在後一判決中法院裁定被申請人2002年1月15日之後的主張時效已過。被申請人針對眾申請人提出了上述在内華達聯邦地區法院進行的訴訟,請求獲得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待被審查的判決於2009年5月6日轉為確定。

  透過2014年6月19日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裁定訴訟勝訴,審查和確認了上述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

  被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廢止上述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為此提出了以下問題:待被審查的判決不構成實體問題已確定的裁判;外國判決不可被審查和確認,因為被申請人享有澳門居民的特權,其在美國的訴訟程序中敗訴,而按照澳門的衝突規範,應以澳門實體法解決有關問題,且根據澳門的時效規則,訴訟的結果會對其較為有利;不存在被申請人濫用權利的情況,因為它無論是在内華達法院的時候還是現在都主張適用澳門的時效規則;合議庭裁判因沒有說明濫用權利的理由而無效。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議了如下問題:

  1、判決的確定

  被申請人認為因沒有審理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以有關判決不構成實體問題已確定的裁判。其認為在美國法律中,時效並不像在澳門或葡萄牙法律中那樣是屬於實體法的一項制度,而屬於程序法範疇,不妨礙在同一法院或其他法院提起另一訴訟。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就澳門的制度而言,一般原則是審查純屬形式性的,在沒有由被申請人提出的相反的證據情況下,應當認為第1200條第1款b), c), d)和e)項的要件已具備。而且,待被審查的判決構成實體問題已確定的裁判。

  首先,這是從待被審查的判決本身得出的結果。在被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2009年4月10日作出的判決部分確認的美國内華達聯邦地區法院於2007年8月16日作出的裁判中有以下内容:“在此裁定原告關於實體問題的主張理由不成立,不得再就相關問題提起訴訟。為上訴之效力,本裁判為終局裁判。”

  此外,這也是内華達現行法律所給出的解決辦法。也就是說,無論是按照《内華達州民事訴訟法》還是美國聯邦法律,裁定訴訟敗訴的判決原則上來說都是就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判,不可在同一法院或其他法院重新提起訴訟。

  因此,無論是從其本身的決定內容來看,還是按照對其適用的内華達州的法律規定以及美國聯邦法律,待被審查的判決都構成實體問題已確定的裁判。

  因此,上訴人提出的問題理由不成立。

  2、針對澳門居民或實際所在地設於澳門的法人的裁判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中提出質疑的依據構成澳門法律中對外地判決進行非形式上而是實體問題上的審查及確認的兩種情況之一。即在澳門居民敗訴,沒有適用但按照澳門的衝突規範應該適用澳門實體法的外地訴訟中,被請求作出審查和確認的澳門法院要查明如適用澳門實體法,是否會就有關訴訟產生一個對該澳門居民較有利的結果。如果認為會產生對其較有利的結果,則應拒絕有關審查。

  上訴人主張有關規定中說到澳門居民的地方應視為同樣包括所在地位於澳門的法人。事實上,沒有任何理由只對澳門自然人作出上述保護。所在地位於澳門的法人同樣應受到保護。因此,我們認為所在地位於澳門的法人同樣享有《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賦予的特權。

  但是否所有所在地位於澳門的法人都享有該特權呢?在這個問題上就要適用澳門衝突法為法人所設定的對應的聯繫標準了。而這一標準是“行政管理機關的主要實際所在地”(《民法典》第31條第1款)。

  被申請人從未在其所提出的質疑中提出可得出其行政管理機關的主要實際所在地的事實,只是指出其章程所定的所在地為澳門。被申請人對該等作為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規定的要件的事實負有主張及舉證責任。被申請人並沒有這樣做,因此它以該規定作為理由所提出的,要求對待被審查裁判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3/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