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第84/90/M號法令第6條、參照標準
摘要
- 從第84/90/M號法令第6條之規定可見,對於非於澳門或葡萄牙完成之課程,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方視為具備從事有關職業之資格:
1. 獲一國際組織認可為適合於教授該等課程之教育場所完成;
2. 確保與澳門或葡萄牙之課程具相同程度者。
- 被訴實體應依法以澳門或葡萄牙的同類課程作為參照標準。只有當澳門或葡萄牙沒有相同課程可作比較時,才可考慮其他地方及大學的相同課程。
- 倘被訴實體在沒有合理解釋下使用非法定的評審標準(以台灣國立大學的物理治療學課程作為參照,而非以澳門或葡萄牙的同類課程作為參照標準),被訴行為存有違反法律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