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21 120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 犯罪中止
      - 定罪與量刑

      摘要

      一、以謀利為目的、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且索取或接受債務人之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作為還款保證的,即構成「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之犯罪既遂。至於債務人是否部分或全部償還借款、甚麼時間或甚麼地點償還借款,均不屬於「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的構成要件。
      二、換言之,一旦行為人在借款給他人賭博的行為中成功索取了賭客的證件作為還款的保證,而不論事後有沒有以該證件去脅迫賭客還款,亦不論行為人事後有沒有歸還證件予賭客,該罪即為既遂,因為符合罪狀的結果已經出現,即:賭客對自己的證件已失去了其處分權。
      三、自願的犯罪中止只對未遂行為具有刑事重要性,對某法定罪狀而實行完畢的行為不具重要性。
      四、第二嫌犯將被害人的證件交還,但並非出於己意放棄用該證件追討欠款,而是其有了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因此,第二嫌犯的行為不屬於因己意防止進一步的結果發生。
      五、本案,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向被害人借出賭資、接受被害人交出的其本人之中國護照作為還款的“抵押”,由此,「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即已達至既遂;其後,第二嫌犯於禁錮過程中將被害人的護照返還予被害人的行為,既不構成“因己意放棄繼續實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亦不屬於“犯罪雖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屬該罪狀之結果發生”的情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