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0 121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共同販毒罪中的未遂
      - 法律問題
      - 共同犯罪
      - 較輕販毒罪的認定

      摘要

      1. 共同犯罪的罪主要的特征就是每個共犯具有對犯罪行為的共同協議的意志和犯罪的認知。相對犯罪而言,共同正犯(包括間接正犯及從犯)均具從屬性質。對每一參與人的歸罪取決於第三人作出的事實。對於同樣實施了部分犯罪的共同正犯而言,如無另一共同正犯實施前者實行的犯罪的其中一部分,則該共同正犯也就不告存在,兩個犯罪人的活動(共同)構成了犯罪之法律概念。
      2. 只有在某一嫌犯的行為沒有上述的對犯罪的從屬性,而是顯示為獨立意志的行為,才不屬於共同犯罪。
      3. 共同犯罪並不是要求每一個嫌犯都必須參與犯罪計劃中的全部行為,只要存在共同實施犯罪的決意,即使實施了犯罪計劃當中的部分行為,便足以使其對整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
      4. 既然原審法院在第26點已證事實中認定了第一至第五嫌犯是在自由、自願、有意識之情況下,以共同協議、分工合作的方式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那麼,就應該且必須認定自第四嫌犯持有港幣17,000元為販毒所得的款項起,及第五嫌犯曾協助第一嫌犯販賣毒品起,便成為了本案犯罪活動的一員,正式參與了本案的販毒行為,原審法院不能僅基於沒有證據證實第四嫌犯曾親身接觸毒品及無法知悉第五嫌犯所持的販毒數量而排除了彼等實施販賣行為的共同責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